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浙交建〔2015〕61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吴国华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公路治超治限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杭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会同公安、经信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通过依法治超、科技治超、文明治超和安全治超,公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货运市场秩序得到净化,因超限原因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减少,公路建设和养护成果得到了有效保护。主要做法是:一是健全治超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已基本构建以《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组成的治超法律法规体系,车辆超限超载执法,特别是治超源头管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明确管理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各级政府坚持统一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运作机制,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从驾驶员、车、货、路等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改装、销售、注册登记、货运市场准入和货物装载等关口,并明确了交通、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监、物价、法制、纠风等十部门治超职责。三是强化源头监管。按照源头治超工作要求,我厅落实信息抄告制度,定期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企业、驾驶员信息抄告至相关部门,并建立车辆超限超载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四是强化路面执法。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公安部门常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路面集中执法,将路面执法和联合执法制度化,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五是积极探索科技治超。我省2013年起试点开展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运用科技手段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我厅赞同您的建议,诚如您所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仍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为此,我厅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经信等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一是继续完善法规体系。针对源头治超、治超非现场执法等问题,积极推动省人大修订《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明确源头治超的法律依托问题,将源头治超经验以法规形式系统化、规范化,系统解决源头治超工作现阶段面临的问题。目前,《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数据库。二是全面推进科技治超。我厅初步制定了国省道公路货车超限自动检测系统建设计划,逐步开展动态称重设备与电子监控设备建设,构建高速公路治超监控网和普通公路治超监控网,同时编制非现场执法相关规程,促进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有机结合,总体提升综合治理水平。三是积极向国家及有关部委反映和建议,进一步推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 龚 治
联系电话:0571-87820283 传 真:87820332
邮 编:31000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