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 实施日期: | 文 号:浙交提〔2015〕61号 |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
郑斌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领衔提出的第690号提案《关于金塘国际化集装箱物流岛建设亟须打开“水陆”直通瓶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新跨区利益分配机制,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税费优惠
金塘港区开发是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的重点,我厅高度重视联合开发金塘港区,将此作为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的突破口。2014年我厅会同宁波、舟山两市政府赴金塘岛专题调研,提出金塘岛联合开发的相关问题及思路,并协助省海投集团等相关单位开展金塘整岛开发方案研究。对于提案中提到的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税费优惠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省级层面已经在全力扶持金塘发展,今后舟山市政府也将更多考虑扶持金塘的发展。
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省级层面的协调机制建设,促进省海投集团和两市国有港口集团共同合作开发建设金塘岛,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给予金塘港区适当税费优惠等问题。
二、关于给予金塘一定时期的专项补助和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建设,从2010起设立每年10亿元的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省财政将资金规模由每年10亿元增加到12亿元,支持优化布局及发展海洋产业,对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予以重点支持。由于金塘港区开发建设是我省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的重点,省政府已将金塘岛整体开发纳入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中统筹考虑。对于提案中提到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金塘港区内的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三、关于进出金塘港区的集装箱车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国际集装箱车辆通行舟山跨海大桥优惠事宜。2015年我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事宜的函》(浙交函〔2015〕21号),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舟山跨海大桥优惠具体事宜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进出金塘和沥港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全天按25%收费,进出舟山跨海大桥其他收费站在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通行费维持现行50%收费不变;二是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暂定自发文之日始至2016年12月31日。若对来往金塘港区的国际集装箱车全天或是夜间免收过桥费,则在大桥流量调控和夜间安全管理等方面难以把握,且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不建议对来往舟山跨海大桥路段的国际集装箱车辆免收通行费。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会同宁波、舟山两市政府共同推进金塘港区大浦口集装箱码头(二阶段)等在建重大项目建设,同时加快推进木岙集装箱码头等项目的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金塘港区综合集疏运体系建设。
感谢您对浙江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省港航局 於晶晶
联系电话:0571-88909363 传真:0571-88909302
邮编:31001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