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濮政办〔2014〕108号 |
颁布单位: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5日
濮阳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组织环保检验和核发环保标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区内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对渣土车进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机动车是指在濮阳辖区内行驶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包括:经环保检验不合格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尾气超标机动车;经环保检验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或未达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包括燃气车),领取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简称黑烟车)。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械车辆。
第四条 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主动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进行调修和维护,对黄标车按国家规定进行淘汰更新,对未领取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和领取环保标志。
第五条 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为市区绿城路以南、濮上路以东、站前路以北、106国道以西合围的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第六条 限行时段
1.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限行区域内所有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其中每天22∶00—次日6∶00时段内,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小型普通客车(黄标车)和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大型货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可以在限行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和路线通行。
2.根据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高污染车辆淘汰进度,将适时调整限行时段和区域,采取更严格的限行禁行措施。2015年12月1日后市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车辆除外);2016年12月1日后市区和各县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车辆除外)。
第七条 办理高污染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范围包括常驻限行区域内并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小型普通客车(列入国家强制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确需向限行区域内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经环保检验合格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大型货车及其他特种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办理通行证需提供的材料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入限行区域及道路的行为,由公安交管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