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达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于2013年7月1日起对在全市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定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免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
凡2013年1月1日后在全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可免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提供下列证件
1、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
三、申领地点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处”
联系电话:市环保局 2672230 市车管所 2520343
四、其他事项
1、符合免检申领条件的机动车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2、不符合免检申领条件的在用车辆需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达州市公安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