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以黄标车为代表的高污染汽车的污染控制,促进加快淘汰剩余黄标车,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落实《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2014-2016年)》(穗府办函〔2014〕61号)关于“力争在2017年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现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13〕140号通告)进行修订,编制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简称《通告》)。为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工作,现将该《通告》在“广州环境保护”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至3月5日。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二、在本通告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三、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两类。
四、本通告所称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13〕14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