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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海医附院、省农垦总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相关民营医疗机构:
  为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加强救护车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安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转运病人功能,保障院前急救体系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要制订本单位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使用救护车。
  (二)要建立救护车使用登记台账并保管好台账。要指定专人负责救护车使用情况的登记,有多辆救护车的要一车一账。
  (三)各医院和急救中心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医院和急救中心(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救护车作为医疗卫生单位的专用车辆,只能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二、强化监管,切实加强救护车日常使用管理
  (一)救护车要严格执行我省统一的院前急救标识,实行统一样式的喷涂。
  (二)各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应定期对救护车实施消毒、保养、清洁及检查。每次完成救护任务后,应及时补充损耗材料。救护车装备应保持完备、整齐和清洁。各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应当保证院前急救救护车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派遣急救车辆和人员。
  (三)救护车在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救护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停放于固定值班地点。
  (四)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三、自查自纠,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
  (一)各单位要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针对近日媒体报道“黑”救护车事件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救护车管理及开展转运工作调查表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6月27日前报送至我委。
  (二)各医院和急救中心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挥。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各医院和急救中心发现本单位有外来“黑”救护车,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提供线索。如因本辖区救护车资源缺乏,各卫生局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时充实,确保院前急救体系高效安全运行。
   附件:  救护车管理及开展转运工作调查表.docx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