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与交通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现状,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范围
在本市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下同)。在我市区域内行驶的未进行环保检测和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外地机动车。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
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该环保标志发放标准将根据国家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改变和我市环境管理的需要逐步调整。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实施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试行,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方式
(一)新购机动车,在申请牌证时应一并申请核发与之排放标准相符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届时将不进行环保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在申请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时应一并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
(三)转入和转移登记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本市牌证时应持有本市环保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测周期,与机动车年度检验周期一致。
(五)机动车环保社会化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现核定的收费标准。即小于或等于3.5吨收费70元/辆.次;3.5吨以上收费90元/辆.次。对排放污染物定期环保检测不合格,经维修后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需在同一个检测机构复检,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第二次复检仍然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取检测费。
同时,取消机动车里程表强制检定工作,其强制检测收费标准作废。
五、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的取得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机构,必须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六、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的取得
凡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非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无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应及时进行环保检测并取得机动车临时环保标志,临时环保标志有效期三个月,可免检延长一次。
七、环保检测不合格机动车的处理
对定期检测和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在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对维修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予年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八、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发放,不收取工本费。机动车环保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九、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管理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它车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市环保局咨询电话:0817-2666256
市发改委咨询电话:0817-2813306
市公安局咨询电话:0817-2461361
市交通局咨询电话:0817-2238151
市质监局咨询电话:0817-2292877
南充市环境保护局
南充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