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和省环保厅等6厅(委)局《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2〕36号)有关规定,《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市交委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交管局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PM2.5和NOX(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章和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鼓励“黄标车”淘汰报废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构建全市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成立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政府规章,协调省级部门编制地方标准。2012年12月底前,力争完成《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编制《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地方标准。
(二)推进社会化运营机制,规范环检机构管理。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和报批工作。加快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社会化运营机制,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怠速法检测体系升级为简易工况法检测体系。实行社会化运营的检测场站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原则,尽量利用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机构的检测资源。
(三)完善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机动车年检管理。2012年10月1日起,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测审核内容。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实施社会化运营机制后,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四)完善检测维修(I/M)制度,开展超标车辆整治。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制定。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尾气治理维修企业,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8月起,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抽检。道路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工作,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污染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重点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督促车主或使用者进行维修治理。
(五)制定鼓励淘汰政策,加快黄标车淘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研究制定成都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
(六)改善燃油品质,加快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3年7月起,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成品油。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生产企业的运输、储存、销售市场的监管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确保油品质量符合国四标准。2012年底前,完成我市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并依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进行验收;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严格环评审批,未达到上述三项标准的,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七)加强新车污染控制,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信息网络。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新上户柴油车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同时,继续做好轻型汽油车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工作,加大对机动车经销商的宣传及监督管理,确保成都市销售的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加快推动清洁汽车发展的力度,推广电动汽车在公交、出租等方面的应用。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建设。通过对环保检测监控、环保标志管理等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和发布,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四、任务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草拟《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协调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地方排放标准;负责对开展机动车环检的机构进行环保资质初审,并报省环保厅对其资格委托;负责对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负责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负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印制;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后);配合市发改委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配合市经信委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配合市公安交管局做好新车上户及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前)。
市发改委: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服务性收费标准制定,并做好对环检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保障。
市经信委(市能源办):负责协调中石油、中石化驻蓉企业向总部争取符合国四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我市,保障我市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负责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并按方案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治理工作,负责牵头实施电动汽车在公交、出租车等方面的推广应用。
市交委:负责制定《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负责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负责营运车辆排放检测定期审验工作,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检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予通过定期审验;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负责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供维修企业和车辆维修情况的相关信息;配合市经信委具体实施电动汽车在公交、出租车方面的推广应用。
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对机动车环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在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经信委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销售车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汽车零部件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销售市场;协同环保等部门对车辆销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确保销售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负责依法对申请承担机动车环检的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对新车上户、外地转入车辆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负责做好新车上户及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社会化运营机制建立前);负责“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负责将机动车环保检测纳入年检管理;负责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检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供相关车辆环保信息。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制定的指导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部门协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制定和细化工作方案,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经费保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及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
(三)目标考核。按照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成都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考核内容。
(四)宣传教育。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8月9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