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0号》精神,为保证我市符合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的车主按规定领取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 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二) 2013年9月1日后(含9月1日),享受了我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的不再享受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在报废车辆报废地所辖区县(自治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单位介绍信原件2份,私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证);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报废车辆行车执照复印件2份;
7.属于挂靠车辆,且由车辆使用者领取补贴的,必须由挂靠单位出具证明2份。
(二)办理时间: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每周三、周四上午9:30至11:30点,下午14:00至17:00点办理。
(注:我市在外省市报废的车辆若回渝办理报废补贴的,在报废车辆户籍所在地申报)
三、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同时,要在本辖区内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公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资金申领流程,以及联合服务窗口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在受理补贴申请时,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
(三)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市商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四)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对符合条件的,各区县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六)2013年市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于2014年1月底前预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七)对补贴资金的核算。年底,经市商委复审,市财政局终审并于下年清算。
(八)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总结清算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一致,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将《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2)和2013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委、市财政局。
(九)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全市商贸、财政系统中进行通报。
(十)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省市在我市报废并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不纳入清算和总结中。
联 系 人:市商委 余德洲 市财政局 王亚玲
联系电话:63851640 67575321
传 真:67575354 6385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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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