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的精神,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做好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地点和日期
为方便车主,汽车以旧换新申领补贴的办理地点,仍在各区县行政办事大厅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见附件1),车主持相关材料到车辆注册地点所在区县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申请办理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至2010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联合服务窗口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衔接工作。
二、关于补贴政策实施时间
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其中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重叠,凡符合上述两项政策要求的,可选择其中一项申领补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执行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三、关于少数已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就高问题
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总体水平高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见附件2),但也有部分车型较低。为切实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提前报废黄标车,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已按北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领取补贴资金的车主,凡符合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就高申领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差额部分,车主可持《北京市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领差额资金申请表》、《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审批表》、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代办还需提交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车主委托书等材料,到所在区县黄标车淘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符合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但未领取补助,且符合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选择一项全额领取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县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附件2: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政策补贴资金差额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