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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7》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与土耳其双边贸易总额为80.7亿美元,同比增长65.5%。其中,中国对土耳其出口73.0亿美元,同比增长71.7%;自土耳其进口7.7亿美元,同比增长23.1%。中国顺差65.3亿美元。中国对土耳其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音像设备、机械、车辆及零件、塑料及其制品、矿物燃料等;中国自土耳其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产品、钢铁、无机化学品、部分机械及零件、化学纤维短纤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土耳其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681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土耳其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684万美元。2006年,土耳其对华投资项目32个,合同金额4840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345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对外贸易法》是土耳其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其他与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还有《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预防法》、《海关法》、《自由贸易区法》、《政府促进出口税收措施法》和《增值税法》等。

土耳其外贸署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包括负责制定海关政策、关税政策的海关署,负责检测工业品的土耳其标准局,以及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类法律的工业和贸易部。

土耳其是欧盟联系国之一,并于2005年10月31日正式启动入盟谈判。虽然欧盟委员会在2006年12月中止了与土耳其在金融服务、关税联盟和服务贸易等8个领域的入盟谈判,但是土耳其仍将继续参照欧盟相关法律,逐步进行改革,调整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变化

1.关税制度

土耳其与欧盟于1996年形成关税同盟,对从第三国进口的工业品和农产品加工机械适用欧盟的共同关税税率,并已将欧盟普惠制下的所有工业品纳入到土耳其的普惠制下,执行与欧盟一致的给惠方案。

土耳其对进口产品征收海关关税、货物税、民众住宅基金税(针对鱼类产品)、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五种税费,征税方式有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复合税和公式税五种。

2006年,土耳其对《海关法》进行了修改,降低或免除了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包括酒精饮料、烟草、动物油、纺织品原材料和半成品、部分农产品和部分加工农产品、矿泉水和毛发等产品。

2.进口管理制度

(1)海关程序

根据2006年9月土耳其欧盟关税合作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土耳其与欧盟成员国间的货物贸易使用A.TR表格,与非欧盟成员国但与土耳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货物贸易则使用EUR1表格。海关申报单的形式与欧盟海关使用的管理单据一致,所有进口货物报关时均需向海关提供统一管理文件及其他相关单据。

2006年9月26日土耳其—欧盟关税合作委员会发布了《2006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该决议对《1995年第1号土耳其与欧共体关税合作委员会决议》中的措施进行了具体细化,使其更符合货物自由流通的目标。该决议废除了过去关税合作委员会相应的决议。

(2)原产地规则

土耳其采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原产地为“产品最终实质性改变和重要生产阶段所在地”的进口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与土耳其签订过双边或多边贸易优惠安排国家的进口产品,该原产地规则设定了相关产品的加工及增值标准。

(3)进口许可

根据《与进口监管执行相关的法令》和《进口监管实施法规》,土耳其外贸署进口总司可自行或依据申请,对国内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进口产品做出监管决定。进口受监管的产品时,除须具备依据海关法规所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出具进口总司颁布的监管商品进口许可证。

土耳其禁止毒品、侵犯(商标)权或名称违反《工业产权国际公约》的产品、蚕卵、自然肥料、游戏机等产品的进口。

根据2006年土耳其外贸标准公报,土耳其对下列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部分通讯器械、部分需要售后服务证明的产品、地图、民用航空产品、纸币和商业票据。

3.出口管理制度

土耳其规定,出口商必须注册成为出口商联盟及当地商会的会员。

土耳其禁止历史文化作品和野生动物、印度大麻以及烟草、胡桃、桑树等植物、《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所列产品和某些化学品等产品的出口。天然气、部分电子设备、未加工的橄榄油等产品的出口需要进行登记。

此外,为鼓励出口,部长委员会根据《特别消费税法第5493号》的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免除部分地区运输出口货物的运输汽车在运输过程中汽油的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

4.贸易救济制度

土耳其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建立了本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其实施反倾销及反补贴的法律依据是《进口产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防止法令》和《进口产品不公正竞争防止条例》。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则是《进口产品保障措施法令》和《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实施规定》。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土耳其与外资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法》、《外资框架法令》、《关于外国投资框架法令的公报》。其他外资管理类法律包括:《土地注册法》、《自由贸易区法》和《公司税收法》等。

土耳其国库署外国投资总司是土耳其管理外资投资的政府机构。土耳其投资环境改善协调委员会和土耳其投资委员会负责为改善土耳其投资环境提供政策建议。2007年新成立的土耳其投资支持促进局(隶属总理府)将依据国会批准的《成立土耳其投资支持促进局法案》全面负责土投资促进事务。

1.投资优惠措施

外资企业在土耳其享受本国企业同样的投资优惠政策,并受土耳其第6224号法律和《相互投资保护与促进协定》保护。如要享受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必须从土耳其国库署获取投资优惠证书。

土耳其投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一般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优先发展地区的优惠政策。一般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机械设备给予关税、增值税减免或不同比例的投资信贷及经营信贷优惠。中小企业的优惠投资政策是指根据产业和地区的不同,总资产不超过9500亿里拉的制造业、农用工业、旅游业、教育和卫生、矿产及软件业,且雇佣人数低于250人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关税减免、机械设备增值税减免及特定比例信贷优惠等投资优惠。此外为促进地区间平衡发展,增加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土耳其对在不发达地区的投资提供能源优惠和土地使用优惠。

2.限制投资领域

在土耳其设立银行服务机构以及石油企业都需要从当地政府获得特殊许可。在多数商业领域,土耳其对外资控股比例不设限制,但在广播领域,外资最高持股比例为25%;航空和海运业的外资最高持股比例为49%。

为加快加入欧盟的进程,近些年土耳其加大了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的私有化力度,并允许外国企业参与竞标。根据土耳其入盟前经济规划,土政府将在2008年前完成对电力分配网、部门港口和烟酒垄断企业的私有化改造。2006年4月,为配合土耳其入盟谈判,土耳其决定废除投资鼓励补贴。过去给予的投资补贴将在2008年底前失效。

3.相关机构

根据2006年2月8日第26074号政府公告,土耳其设立了投资援助办公室,帮助投资者取得必要的许可并提供法律程序方面的协助。投资援助办公室隶属于发展署。

2006年6月举行的土耳其投资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投资委员会建议成立指导委员会,以提高2001年成立的投资环境改善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效率。该指导委员会将由6位政府机构部长和4家主要行业中介机构组成。

4.中土双边投资保护

根据1995年5月签署的《土耳其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两国已于2005年11月18日起免除对方从事国际运输的航空运输企业征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土地买卖制度

2006年1月7日,土耳其修改了《土地注册法》第35条款。新条款取消了对符合《外国直接投资法》且在土耳其境内运营的公司的土地购买限制,但海外成立的外国购买土耳其境内土地时仍须遵守《石油法》、《工业区法》和《旅游促进法》。该条款同时规定,外籍人士在土只能购买总面积不超过2.5公顷的不动产,作为居住和商业用途。经部长委员会授权,外籍人士最多可以在土购买高达30公顷的土地。

2.税收制度

2006年6月,土耳其议会批准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法规定,将企业所得税从30%降至20%,使外国投资公司的总税赋从原来的37%降到28%。该法还重新定义了转移定价和资本摊销,提出了反避税地立法等新规定,并决定对金融投资征收15%的预提税。

2006年3月,土政府发布第26102号政府公告,宣布部长委员会决定将部分纺织品的增值税从18%降低到8%。涉及的产品包括棉花、羊毛、丝绸等纤维产品及由上述材料制成的所有服装成品,由毛皮、皮革等材料制成的服装以及其他诸如鞋、皮包、箱子、地毯等。

3.关于政府预算

根据土耳其财政部2006年10月公布的2007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草案,土耳其将在2007年度增加15%的税收。税收增加的来源主要来自于间接税收,如,对酒精饮料和烟草的特别消费税提高20%,对护照和土地登记证等官方文件的税收提高20%。同时,政府还希望通过有效的税收征收监管手段来进一步增加所得税和公司税等直接税的收入。该预算草案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目前,土耳其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10%,但部分产品进口关税远高于这一水平,特别是在肉类产品、奶制品、水果、加工果汁、水果汁和蔬菜等农产品领域,还存在41%~227.5%的高关税。此外,土耳其政府还经常在国内丰收季节或农产品库存较高时大幅提高进口农产品的关税水平。

2.关税升级

土耳其某些特定的产品部门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如木和木制品、纸和纸板、石油、煤、橡胶和塑料等产品大类。这些产品大类中,半成品的平均关税为6.4%左右,但制成品的平均关税则升至13.6%。

3.关税配额

土耳其对进口大米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土耳其规定,进口商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土耳其国产大米,才能在约束关税水平下取得一定数量的进口大米许可证。土耳其政府这种做法严重阻碍了外国大米进入土耳其市场,中方希望土耳其政府尽快取消这种不合理的配额管理制度。此外,土耳其关税配额的数量、实施情况、时间表更新和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均不透明,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二)通关环节壁垒

1.进口产品监管

土耳其外贸署以实施进口监管的方式对部分进口产品进行通关限制。如果某类产品被施以进口监管,那么若该类产品的价格低于土耳其设置的“最低监管价格”(即最低进口价),则需要向外贸署申请进口监管许可证。2006年土耳其的进口监管产品列表又新增14类产品,其中涉及中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为家具、餐具厨具、彩电和聚乙烯。此外,2007年1月10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第26399号公报,决定对鞋、箱包、餐具厨具等12种商品进行进口监管。中方对土方“最低监管价格”计算的科学性、监管许可证发放的合理性及监管措施依据的合法性表示关注。此外,土耳其在对玩具等产品进行进口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数量限制的做法。土耳其的上述做法对外国产品的进口造成了阻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货物物权纠纷

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拍卖时该货物的进口商享有优先购买权。有些进口商以种种理由不提货,等到海关拍卖时,作为法定第一购买人以极低的价格买进。土耳其海关的这一规定干预和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实践,使出口商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迄今,该规定已经引起了大量的贸易纠纷,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出口商利益蒙受损失。中国政府已就此问题多次与土耳其海关进行交涉,但上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土耳其要求进口玩具、医疗器械、机械、低电压设备、电磁互换类等产品必须加贴欧洲标准标志——CE认证,但是对于同样加贴该标志的产品,来自欧盟的产品可立即进入土耳其市场,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还须通过额外测试。这种做法在进入到土耳其境内的欧盟产品和其他国家产品之间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中方希望土耳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的需要,尽快参照国际标准建立国家标准体系,确保不在WTO各成员方间造成歧视。

土耳其对瓷制餐具的进口设置了繁琐的试验和认证要求。瓷制餐具必须通过土耳其标准协会(TSE)的强制性试验和认证,试验有时要耗时数月,费用也非常高昂。此外,进口商还必须分别提供由当地兽医办公室出具的卫生报告和由当地商会出具的产品成分清单。中方认为,土耳其对瓷制餐具施加的多重管理和繁琐试验,事实上对瓷质餐具的进口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土耳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所有用原木包装的货件发往土耳其时,必须经熏蒸处理和去除树皮,并提供有效熏蒸证明,否则物件将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6年1月24日,中国和土耳其在北京签署了《中土两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的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双方将采取措施,防止因跨境运输与动物有关的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物体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中方希望加强双方在卫生检疫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合作,增进双方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法规、国际标准、管理体制方面的交流。

(五)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6年年底,土耳其共对我发起41起反倾销调查,16起保障措施调查,6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共计63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案件数量在所有对华进行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国家中居第四位。

1.反倾销

(1)2006年反倾销概况

2006年,土耳其对中国新发起5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包括:硫化橡胶传送带、聚酯合成纤维、花岗岩、原木合板和耐火砖,并对管接头、人造合成短纤维织物和电子挂钟等3个反倾销案进行反倾销复审。2006年土耳其对原产自中国的灯芯绒、马达、季戊四醇、复合木地板、原木合板、空调、苯二甲酸乙二酯、钢铁管件接头和花岗岩等9起反倾销案件做出终裁,对中国出口至土耳其的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花岗岩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花岗岩征收每吨90美元的反倾销税,原木合板反倾销案终裁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原木合板征收每立方米240美元的反倾销税。

2006年3月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绳索和电缆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并在12月终裁征收每公斤1美元的反倾销税。这是土耳其近年对中国发起的第一起反规避调查。

(2)拒绝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参考欧盟,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也采用与欧盟相同的五条标准。尽管土方在双边场合中承诺将在个案基础上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但截至目前,虽经中国政府多次交涉,土耳其调查机关未给予任何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仅根据产业甚至国家政策就拒绝给予中国具体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土耳其也从未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单独税率待遇。中方希望土耳其在反倾销调查中,从实际情况出发,尽早给予中国涉案行业和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或单独税率。

(3)反倾销调查程序不透明

土耳其反倾销调查程序不透明,通知不及时或对应诉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在损害幅度上也往往不做解释就直接给出结论。导致涉案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另据中国企业反映,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案件应诉费用高、程序复杂。上述情况增加了中国企业应诉的困难。
    2.保障措施

2006年,土耳其外贸署共采取5起一般保障措施,涉案的产品分别为摩托车、鞋、电熨斗、真空吸尘器和盐。保障措施主要采取关税配额的形式,期限为三年。2006年8月,土耳其以损害本国产业为由,宣布对进口摩托车采取保障措施调查,并同时实行临时保障措施,对进口摩托车征收200美元到300美元不等的保证金。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6条规定,临时保障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而土耳其对摩托车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扩大了临时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方式,违反了相关规定。此外,由于中国对土出口的摩托车和橡胶鞋占土同类进口产品的90%以上,所以此次土耳其对摩托车和鞋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对中国产品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对土出口造成了很大影响。中方对土耳其频繁使用保障措施,扩大保障措施使用范围等问题表示关注,希望土方能够严格遵守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合理使用保障措施。

3.过渡期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2004年12月,土耳其在发布了《特定纺织品进口监控及保障措施条例》后立即发布公告,决定依据该条例对42类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并在2006年将限制的范围扩大至44类纺织品。2006年12月,土耳其发布官方公报,认定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对土耳其市场造成了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因而决定2007年继续对中国出口的44类纺织品实施配额限制。

根据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WTO成员方如果要对中国采取过渡期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必须首先证明“市场扰乱”的存在,但土耳其在宣布实施纺织品特保措施时并未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信息。中方要求土耳其严格遵照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以及WTO的相关原则,对中国纺织品采用保障措施时持慎重态度。土耳其授权伊斯坦布尔纺织服装出口商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配额的分配和管理,因为该协会可能作为向土耳其政府提出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的申诉方,中方对该机构相关工作的公正性表示关注。

(六) 服务贸易壁垒

根据土耳其相关法律,外国人禁止从事公共卫生、律师、审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医生、牙医、护士、药剂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律师、药厂经理、私人警卫等职业。

许多中资企业反映,土耳其对中国商人的工作签证非常严格,甚至一些长期在土居住的中国商人申请工作签证也很难获得批准。近来,土耳其对中国经商人员工作签证的签发明显趋严,给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不便,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七) 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土耳其近年来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盗版的打击,提高了处罚力度。但是土耳其经常变更相关法律,降低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效率。此外,我国企业在土耳其曾遭遇商标抢注等方面问题,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八) 政府采购

土耳其《公共采购法》规定,本地设立的企业竞标者比外国合资公司可享受到15%的价格优先权。该规定构成对外国投标者的歧视。同时,参与政府采购的竞标资格需要认证,且费用昂贵,过程复杂,导致许多企业因为难以及时获得认证而无法参与竞标,因而降低了公开竞标的公平性。

四、投资壁垒

2006年土耳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其投资环境。在联合国《全球投资报告2006》“最受跨国公司欢迎的投资地”评选中,土耳其位列第32位。但是土耳其仍旧存在一些阻碍外商投资的问题。

土耳其在民用航空、海运、公路运输、机场服务、广播、电力、金融公司、旅游、教育和国防等领域对外资的进入有所限制。另外,在土耳其成立外资公司还需要取得地方行业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满足一些强制性要求,如必须参加商会或商业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