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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7》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南非双边贸易总额为98.6亿美元,同比增长35.6%。其中,中国对南非出口57.7亿美元,同比增长50.8%;自南非进口40.9亿美元,同比增长18.7%。中国顺差16.8亿美元。中国对南非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谷物及谷物粉、电器及电子产品、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南非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砂矿及其精矿、锰矿砂及其精矿、纸浆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南非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7729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南非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489万美元。2006年,南非对华投资项目68个,合同金额2.4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9481万美元。截至2006年底,南非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556个,合同金额10.1亿美元,实际投入4.0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南非规范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为《国际贸易管理法》,其他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海关与税收法》、《消费者事务法》和《销售和服务事务法》。

南非贸易工业部是负责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的政府部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负责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并对进出口管理、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和南非标准局。

南非与博茨瓦那、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5国在2002年签订了关税同盟协定,成立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该同盟对成员国间的货物流通免关税,对非成员国实行共同对外进口关税。

(一)贸易管理制度的发展

1.关税制度

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南非已明显降低了其总体关税水平。南非目前的平均关税为5.8%,其中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9.1%,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为5.3%。

2006年4月,南非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第59条发布了《关税调查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调整同盟关税水平及是否采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查程序,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工作。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海关程序

2006年10月1日,为提高海关服务质量,南非税务总署采用了欧洲海关的申报形式--统一管理单证。所有进口货物报关时均需向海关提供统一管理单证及其他相关单据。

南非一些大型港口的海关部门可以办理电子通关手续。由于电子通关的数据是通过软盘交换的,所以其数据必须符合海关分类的要求,同时还须附有打印的文件文本。为了加快清关速度,海关与港口当局合作在一些地区对集装箱进口实施了电子通关。目前南非海关正在对其技术和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此外,为配合世界海关组织对海关商品编码每4至6年进行的调整,南非海关对海关编码的条目进行了调整,新的海关关税表于2007年1月起生效。

中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总署于2006年9月签署了《中国和南非海关互助协定》,内容包括两国海关合作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该协定,两国在共同建立新型现代化海关信息系统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将开展海关电子数据交换,加强双方海关执法力度,以方便双边的经贸往来。

(2)进口限制及许可

在南非贸工部登记注册的任何公司都可以经营进口贸易,不必申请进口经营权。根据《国际贸易管理法》,南非只对特殊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产品包括鞋、废旧产品、部分农产品、石油及部分石化产品等等。进口这些商品之前进口商必须先获得进口许可证,然后才能在海外装船。进口许可证由进出口管理局负责发放,有效期为12个月。

2006年2月,南非农业部依据《动物疾病法》规定,由动物健康管理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口发放进口许可证和高级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针对单一货物,高级许可证针对具有相同性质的货物。进口许可证每证105兰特(约合15美元),高级许可证每证850兰特(约合122美元)。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南非规定出口商必须在海关注册,出口钻石的企业还必须在南非钻石委员会注册。同时,南非对战略性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农产品和废旧金属等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废旧金属必须先以出口价的折扣价向下游产业提供,如果下游产业制造商没有答复或不需要折扣,政府才可以发放出口许可证。南非贸工部部长负责确定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目录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南非亦禁止鸵鸟及其种蛋的出口。

此外,为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及创造就业机会,南非政府将减少包括黄金、铂及铬矿在内的原材料的出口。目前,南非企业已申请政府对铬矿征收出口税,并决定将铬矿主要在南非当地冶炼加工,只出口铬铁。

4.贸易救济制度

南非目前使用过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至今尚未采取过保障措施调查。

南非《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由《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法》、《1964年第91号文件:关税和国内税法》和《关税和贸易委员会指南》三部分组成。保障措施的法律包括为2004年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保障措施法》和《农业保障措施法》。

5.其他相关制度

2006年2月,南非储备银行对《外汇控制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为防止金融欺诈和洗钱行为,南非各大银行均按《金融情报中心法案》要求,对客户加强了资金监控。

南非在2005年规定中国公民过境南非需要申办南非签证。经中国外交部与南非内政部进行交涉后,南非政府已经决定,从2006年7月起取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过境南非者的过境签证要求,过境南非只须持有合法的第三国签证即可。

2006年9月1日,贸易工业部宣布对《商标法》、《专利法》和《设计法》进行修改。修订案提高了一些商标、专利和设计的注册费用,并修改了其他一些细节条款。

6.相关机构调整

根据2005年颁布的《国家信贷法》,南非于2006年6月1日成立了国家信贷监管局。该局负责对信贷供应商,信贷办公室和债务顾问进行监管。《国家信贷法》的作用是规范信贷市场,同时促进市场的竞争性和可持续性,目的是保护消费者,防止诸如恶性贷款增长等行为的发生,并且监管利息和费用。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消费信贷,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抵押交易等服务。

(二)投资管理制度的发展

南非规范投资方面的主要法律为《出口信贷与外国投资、再保险法》、《贷款协定法》和《外汇管制特赦及税收修正法》。其他与外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公司法》、《税收法》、《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法》、《劳工法》、《竞争法》、《环境管理法》。

南非贸易工业部是管理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他投资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

1.收入所得税及投资规定

南非实行按居住地征税的政策。根据与不同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非南非居民仍需根据在南非的收入纳税。南非的税种主要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四种税费;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及进口税等八种税费。目前南非的公司所得税为30%,增值税为14%,特许权税除办公室用品和摩托车为5%以外,其余产品为10%。烟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的特许权税另计。

此外,南非对进行股票投资的外国企业没有任何限制。投资者在购买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时,需确认股票证书上有授权商注明的“非居民”字样,以便将来能汇出股息等收益。一般来说,南非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
    2.投资鼓励措施

南非通过一系列国家计划项目促进投资,尤其是外国投资。目前投资鼓励措施包括技术支持方案、工业发展区方案、外国投资补贴、关键性基础设施方案和电力定价发展计划。其中分别以补贴、减免税收等措施对投资方给予鼓励。

南非在2006年调整了部分投资鼓励措施。2006年8月,南非贸易工业部临时中止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计划。此外,贸易工业部还在9月取消了汽车业发展计划的出口鼓励措施。

(三)贸易投资法律法规的变化

2006年,为加入非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做先期准备,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计划参照WTO约束税率降低部分工业品和部分农产品的关税。工业品包括纱线、鞋和电视机设备等9类产品;农产品包括冷冻蔬菜、糖果饼干和烟草等37类产品。此外,南非还在2006年修改了《海关与税收法》,减免了部分糖类、不锈钢和钢铁制品等产品的关税,同时提高了部分工具和糖果的进口关税。

2006年10月,南非易耗品出口管理委员会依据1983年《易耗品出口管理法》决定对出口葡萄、梨果和核果征收每箱28.65-57.3美分的出口观察费。

此外,《小公司税收减免法及税收法修改案》于2006年8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免除了资金周转小于每年1000万兰特(约为125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赋税,其中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和工资税。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壁垒

尽管南非的关税制度不断改革,但是南非的关税制度仍然相当复杂,这对外国产品对南非出口造成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此外,南非为扶持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糖类产品、羊肉、牛奶和玉米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

(二)进口限制

1.进口许可程序

南非在政府公报中规定,进口废旧物品等商品必须先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向南非贸工部进出口管理局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办理相关手续时往往遭遇拖延,影响了正常进口。

2.纺织品进口限制

2006年6月中南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南非贸易工业部宣布将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的31个类别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管理,产品包括棉织物、窗帘、针织长裤等。同时南非承诺对中方产品放弃使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承诺落实承认中方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关具体措施。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强制性技术法规

南非在2006年共发布了3项强制性技术法规和销售管理法规。其中,以保护消费者安全为由提高了非压力式煤油炉和加热器的性能指标、安全要求以及合格标准,并对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交流电路或额定电压不超过1500伏的直流电路的断路器模块组做出更高规格的规定。这些强制性规定相比以前标准有较大改动,对机电产品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对中方机电产品的对南非出口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南非在一年中两次变更断路器的指标,对外国企业相关产品的对南出口造成了不确定性。

2.农产品分类包装要求

南非政府对在南非销售的部分农产品分类标识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对预包装的计量、标签、定量要求以及关于货物运送和销售的一般规则,在南非境内销售的绵羊、牛、猪和山羊畜体的自愿性分类和标志要求,以及高粱糖浆的分级、包装和标志要求。南非政府对上述产品分类和标签的强制要求,增加了外国相关企业的生产工序和经营成本。中方对上述规定及其执行情况表示关注。

3.硅酸盐水泥标准

目前南非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南非市场对水泥的需求持续增加。但南非政府规定,只有达到南非标准局(SABS)SANS50 197/1和SANS50 197/2标准的进口普通硅酸盐水泥才能得到认证标识,而没有认证标识的水泥不能在南非市场上销售。中方认为,上述认证规定增加了我企业进入南非市场的成本,影响正常贸易的进行。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南非对农畜产品的进口管理严格,禁止进口经辐射处理的肉类。苹果、樱桃、梨等水果要出口到南非也需经过严格的检疫。中方认为,辐射处理食品是一种正常灭菌技术,许多研究表明辐照食品是安全的。南非政府禁止进口经辐射处理的肉类产品缺乏科学性,影响了正常贸易的进行。

目前,南非出于对禽流感的考虑,禁止进口所有鸟类及其制品,中方对此表示理解。但是南非将限制范围扩大至无禽流感疫情国,则缺乏科学依据。希望南非政府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及时评估中方有关出口产品的安全状况,尽早解除限制。

(五)贸易救济措施

南非是对中方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近两年,中国商务部与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之间合作交流深入,双方就落实南非承认中方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诺、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产业损害的确定性证据、公共利益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磋商,取得积极结果。

截至2006年12月底,南非针对中方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达37起,其中2006年发起1起,涉案产品为玻璃纤维短切纤维席。2006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分别以倾销和市场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与不足进口量的3%为由终止了对钢化玻璃、苯聚乙烯和玻璃纤维短切纤维席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南非在轮胎案中给予4家应诉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其他10余家中国企业的充气轮胎仍被征收3%至22.3%不等的反倾销税。2006年,南非还对原产于中国的大蒜发起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并终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此外,除4家中国轮胎企业在轮胎案中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外,其他10余家中国企业的充气轮胎仍被征收3%至22.3%不等的反倾销税。中方认为,中国企业在调查期内对南非的涉案产品出口量并不大,但这些措施限制了中国上述产品对南出口的继续和扩大。希望南非政府遵守中南两国之间签署的协议,遵守放弃对中国产品使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承诺,并在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中方市场经济地位。

2006年12月,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接受了对原产于或由中方进口的柠檬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2007年1月,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已决定对原产于或由中方进口的门锁门把手和机织织物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中方将密切关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在调查中的具体做法。

(六)政府采购

南非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等问题。出于扶持本国产业考虑,南非政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以当地成份为由对进口产品和服务进行限制。中方希望南非加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七)知识产权保护

南非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商标伪造、侵犯版权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中方希望南非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相关中方企业的权益。

(八)出口限制

南非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铬矿生产国和出口国,铬矿储藏量占全世界的75%。为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及创造就业机会,南非政府决定减少包括黄金、铂及铬矿在内的原材料的出口。目前南非企业已要求南非政府限制对中方出口铬矿,并对铬矿产品征收出口税。为了保护本国的铬铁加工行业,南非企业决定只出口铬铁,铬矿在南非当地冶炼加工。中方认为,限制铬矿出口会造成国际市场铬矿供应量的减少,引发铬矿价格的震荡波动。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为帮助黑人投资方参与主流经济,促进有能力的黑人企业更好地与西方企业竞争,南非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黑人经济振兴法案》。该法规定企业25%的所有权必须由当地黑人持有,还规定了当地黑人在管理层的比例,这意味着外资所有权被限制在75%以下。中方对南非制定保护黑人权益的法规表示理解,但是设置强制性指标可能对外国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不便,影响外商对南非投资的积极性。

(二)投资运营壁

1.融资限制

根据南非相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控制权或营运收入分配给非南非居民超过75%的公司在向南非当地的信贷机构融资时受到限制。该措施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南非市场的融资能力。

2.签证制度

中国企业普遍反映申办南非签证的速度缓慢,而且在申请工作签证时南非大使馆还要收取15000元人民币的押金,影响了在南非投资的中资企业人员的正常往来。关于中国公民申请南非签证交纳押金一事,外交部领事司和驻南非使馆已多次向南驻华使馆和南非内政部进行交涉,希望南非方面尽快予以解决。

3.其他问题

近年来,南非发生了多起针对华商和华资企业的伤害事件,影响华商和华资企业对南非投资的信心。中方希望南非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治安环境,保护在南非投资的华人和中国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