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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 2006〕 60号)的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相关年度的交强险标志(包括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
  二、 2009和 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 2006〕 60号)的规定执行。
  三、 2009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 “年份 ”变更为 “2009”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328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3268C号印刷,中间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740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3268C号印刷(具体式样见附件)。其他字样保持不变。
   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 “年份 ”变更为 “2010”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 :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740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两侧橙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7408C号印刷,中间墨绿色部分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3268C号印刷;便携型交强险标志的底纹色应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 7408C号印刷(具体式样见附件)。其他字样保持不变。
  四、从 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 2008、 2009和 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 “年份 ”按到期年份变更和颜色标准定期轮换外,其他各项标准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 2006〕 60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应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六、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农业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附件: 1、 2009和 2010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