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78号)要求,顺利推进我市客、货及危险品营运车辆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现结合我局任务分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营运车辆证件核发、车辆检测等环节的管理,坚决禁止为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和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客、货、危险品等营运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本方案所指淘汰对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先公后私、先城后乡、先小后大、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出台有力措施,确保客、货、危险品等营运车辆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平稳有序。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3月12日-2015年3月31日)。汇总梳理全市客、货、危险品营运车辆黄标车信息数据,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对广大营运车辆业主进行政策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照我局淘汰黄标车工作要求,对未取得安全检验和绿色环保标志的各类客、货、危化品运输等营运车辆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监督考核阶段。市运管处要加强对办证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对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具体措施
    (一)广泛宣传动员。召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专题会议,明确各单位、部门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根据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摸底信息,向经营业户宣传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相关要求、意义以及提前淘汰补偿政策,引导广大业户积极配合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要求。4月1日起,市运管处交通窗口对未取得安全检验和绿色环保标志的各类客、货、危化品运输等营运车辆一律停止核发、年审《道路运输证》,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政策的落实。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不得允许上述车辆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运管处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定性进行明察暗访,杜绝车辆违规检测行为的发生。同时指导各县(市)运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