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布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

冒黑烟车辆限期治理
    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即包含了外地注册在昆明市使用或者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对适用范围的界定更加明显。
    同时,《条例》新增了对黄标车的限行条款,授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标车限行的执法权,新增了对黄标车违反限行的处罚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不仅如此,《条例》还将环保监督抽检对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对在道路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公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同时,该《条例》也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