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大气污染要不要控制机动车数量?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11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长沙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主持会议,副主任韩永文、谢勇、刘莲玉、李友志、陈君文,秘书长彭宪法出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曹儒国作的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当天下午,大会分组审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上一稿中,原本有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的相关条款,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对本行政区燃油机动车数量实施调控,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在这次的三次审议稿中被删除。
  省政府办公厅反馈意见认为,目前湖南尚无必要采取机动车数量控制,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湖南汽车工业发展,且没有上位法依据。
  在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邹学明认为,这一条款是鼓励性、倡导性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家倡导环保低碳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力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如果是电动、燃气这样的汽车,应该给予鼓励。”他建议,把相关条款内容恢复,不要删除。
  曹儒国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经调研了解,除长沙市外,湖南其他大部分市州汽车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