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划定检验行为10条红线

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市环保局对全市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求检验机构要与市环保局联网,实时共享检验数据。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形成“一车一档”,并至少保存两年。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办法》为其划定了10条红线,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一是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二是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三是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四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五是插入采样探头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六是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七是机动车上线检验不插入采样探头;八是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九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十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环保局明确,环保部门对伪造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特别是符合上述10类行为中的第五、六、七、八、九项任一行为的,查实一次罚款50万元。
  针对检验机构的处罚结果,环保部门将抄送至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检验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对于被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环保局将把案件移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并建议撤销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