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甘环科发〔2017〕8号
颁布单位: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2016年7月至10月,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与抽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例如工作不到位、违规检测和检测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环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今年3月8日“阳光在线”直播节目群众投诉反映嘉峪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免检车辆核发环保标志时收取环保标志费用10元。免检车辆违规进行检测收费和擅自设立收费名目收取环保标志费用等情况,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问题。为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和环保检测数据如实反映机动车排污现状,夯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各地环保部门务必进一步加强对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各机构遵纪守法、强化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规范环保检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环保措施不到位。有的环检机构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及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有的环检机构未按环评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扩建、改建环保检测线,改建场地不符合规范要求。个别环检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缺失。
  二是质控工作不落实。部分环检机构未按规范流程开展环保检测,检测过程存在“一人多岗”等情况,安全措施不落实,检测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环检机构检测仪器日常维护管理缺失,没有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现漏气等故障仍在使用。有的环检机构不按照设备使用规范要求及时更换传感器等易耗品,检测数据误差值较大,对检测仪器没有定期校准,校准程序不熟悉,甚至存在标准气体缺失或长期未开封使用就过期等问题。
  三是工作记录不完整。有的环检机构没有按照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对各项质控工作进行记录,多数环检机构的工作记录不完整、不规范,还存在工作记录走形式、甚至完全没有记录等问题。
  四是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有的环检机构为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通过率,授意设备供应厂家随意改动系统设置,如简易工况检测跳过了规定过程,加载减速检测没达到规定速度就开检,甚至仪器自检不通过也开始检测,存在人为干预检测过程和结果等问题。有的环检机构为省时省事没有首选简易工况和加载减速检测方法,而是直接采用双怠速和自由加速检测方法,技术设备形同虚设。
  五是私设名目违规检测与收费。有的环检机构擅自设立收费名目,对规定应予免检并免费核发环保标志的车辆违规进行检测收费或收取环保标志费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且屡教不改,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群众投诉较多。
  六是监督管理工作缺失。环保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导致上述发现的问题普遍存在。有的环检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主动及时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有的没有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有的市州环保部门没有定期向省环保厅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加强环检质量控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环检机构的监管。
  (一)加强整改督办,强化日常监管
  针对当前我省机动车环检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各市州环保部门要举一反三,组织力量迅速开展一次专题督查活动。督促各环检机构按照法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措施,查实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国家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各环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环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确管理要求,细化管理措施,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督促环检机构加强检测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控计划,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检查、维护、校验等工作,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
  (二)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机构管理
  各环检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省)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完善公示栏、宣传栏及提示牌,要求公示栏必须对相关机动车免检规定、环保标志免费核发和本机构环检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固定公示,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业务办理流程、检测方法标准及限值等制度标牌。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督导,于4月30日前将辖区内环检机构落实要求情况报告省厅,对于拒不落实要求的报省环保厅暂停其环保检验承检能力直至整改完成。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市州要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13〕11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尽快与环检机构联网,完善技术监管手段,实现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在线监控、实时监管、自动甄别、自动审查等技术监管能力,减少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按时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联网,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联网工作任务要求。
  (四)严肃追责问责
  各市州环保部门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持续侵害群众利益、继续不按规范开展环检工作的机构,要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报请省环保厅暂停或取消其环保检验承检能力,对涉及乱立名目违规收费的要移交并建议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环检机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并处置。日常监管处罚情况要如实做好督查记录,并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备案。
  省环保厅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不通过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一次予以警告,两次予以暂停其环保检验承检能力三个月,三次予以取消其环保检验承检能力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以上情况均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责令整改。对监管不力甚至纵容环检机构提供不实环保检验数据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五)完善管理服务
  针对各地环检机构存在人员、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各市州环保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强指导服务工作,可采取召开业务会议、经验交流学习等形式,全面提高检验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业务能力,提升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形成良好的互信互动局面。各环检机构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检测人员应参加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和设备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专业知识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进行检测。
  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开展时间不长,目前尚处于推进完善阶段,各级环保部门也存在监管人员不足、业务工作不熟、监管手段不够、制度不够健全等实际困难。但是,各级机动车环保管理人员要立足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成减排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利益等目标,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上来,克难攻坚,加强监管,勇于担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规范环检行为,确保环检工作实效,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为环保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