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浙运〔2016〕58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各市运管局、宁波市客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批复》(交政研函〔2015〕46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提升审批效能,方便企业办事,现就简化道路客运行政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客运班车日发班次增减
(一)省内客运班线(农村客运除外)所投放的营运车辆数不变、增减某班车日发班次的,在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客运经营者应当向班线起点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或介绍信、身份证明;
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简易事项备案表》(见附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减少班次的,经营者应当提前15天在车站、售票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二、客运车辆更新
(一)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更新(含更换),客运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或介绍信、身份证明;
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简易事项备案表》;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4.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协议书;
5.卫星定位终端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情况。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核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包车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运班线、包车暂停及恢复经营
(一)客运班线或部分班车(农村客运除外)、客运包车暂停、恢复经营,客运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或介绍信、身份证明;
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简易事项备案表》。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收回或退回客运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中客运班线的暂停经营起止时间,经营者应当提前15天在车站、售票平台等向社会公告。
四、客运班线站点变更
(一)客运班线在起讫地辖区内变更客运站点或变更途中停靠站点的,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简化有关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二)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书或介绍信、身份证明;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查,经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逐级征求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变更决定。对准予变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起讫地为设区的市所在地的,其辖区为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城市市区,不包括所辖县(市)行政区域;起讫地为县(市)所在地的,其辖区包括全部县级行政区域。
五、其他
(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经营许可证明》分别由省局、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交由具体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际、县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经营许可证明》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二)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征求意见函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传递,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
(三)在为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查询平台”等方式,根据厂牌型号查询营运客车类型等级。
(四)运政系统升级改造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仍可按原程序办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客运经营者相关申请事项及时办理。
(五)各地运管机构要切实做好备案事项承接和落实工作责任,如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简易事项备案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