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闽环保防[2014]26号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环保厅、物价局、质监局、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在用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防[2014]26号)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和免上线检测范围内的机动车,下同),必须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规定的周期,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二、在用轻型汽油车依据《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5/1300-2012)有关规定,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检测。
在用柴油车依据《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 35/1301-2012)有关规定,采用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
本通告施行期间,如国家、福建省出台新检测标准,则执行新检测标准。
三、重型汽油车及因车辆构造或技术原因等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测。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可登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xmepb.gov.cn)查询。
五、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不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标准的通告》(厦府[2008]440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