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合环〔2016〕10号 |
颁布单位: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
淘汰黄标车是落实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预防雾霾、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长三角区域协同推进高污染车辆环保治理的行动计划》(长三角气协办〔2015〕2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10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78号)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黄标车,市环保部门停止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停止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停止办理委托外省、市进行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车。
三、黄标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主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公告作废。现将本市仍在册黄标车予以公布(具体车辆名单可登陆合肥市交警支队网、合肥市环保局网查询)。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规行驶的黄标车,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扣、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县)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资金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省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政策照常执行(如省级补偿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撤销各区、开发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资金申请窗口,设立新受理窗口(地址:经开区繁华大道304号合肥市环保局202室,电话:63508132)。补偿资金申请流程不变。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四县一市一并执行。
特此通告。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