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永川府发〔2014〕33号 |
颁布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
为了切实整治三轮车违法行为,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优化城市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违者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车辆相关标准、擅自改装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违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三、三轮车进入城区必须遵守限行规定,违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记分处罚。
残疾人代步车经区残联登记备案并核发证照后,可由本人驾驶进入限行区域。
从事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的三轮车需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办理限行区域通行证,非高峰时段可进入限行区域行驶。
四、禁止违法载人、超载、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无证驾驶和占道经营,违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三轮车,违者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秩序或寻衅滋事,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且不听劝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抵制三轮车非法行为,举报非法营运、非法改装、非法销售等违法活动。举报电话: 49871110、49823000。
八、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含机动、电动三轮车。
九、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四轮车按照本通告执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