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京环发〔2014〕8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置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
    (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
    2.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
    3.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1.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
    2.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3.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 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
    (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
    (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
    (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
    (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
    (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
    (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
    (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
    (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 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
    (一)依据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
    (三)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 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置和排放检测。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1.《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
    2.《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3.《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
    4.《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
    5.《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
    6.《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

二、基本要求

(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及引导设施齐全。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
    (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
    (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三、新车登记检验

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
    (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
    1.环保目录核对
    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物品申请表》、《登记证书》、《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
    2.车辆外观检查
    (1)环保装置确认
    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久性标记。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
    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置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
    (2)OBD检查
    ①检查OBD故障灯。
    ②使用故障诊断仪进行检查。如:OBD故障,则判断车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
    (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
    1.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
    3.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
    (三)排放检测
    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
    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
    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
    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
    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置的车辆,须按要求登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检验车辆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能进行排放检测。
    1.检查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VIN)是否与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
    2.确定受检车辆的执行标准,检查环保标志的真伪及是否完好。环保标志失效的先行补领环保标志(执行补标办理要求)。
    3.检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连接是否完好。
    4.对于柴油车,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中没有最大功率及额定转速则参考车辆铭牌标注。
    5.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注明复检日期并签字。
    6.OBD检查指示灯,必要时采用诊断仪进行故障诊断和登记工作。
    (二)车辆检测信息的录入
    1.操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
    2.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3.发现信息错误,须由检测机构授权人及时处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他人不得无故擅自篡改车辆信息。
    4.遇有因信息锁定无法检测车辆,检测机构人员应向车主说明原因,告知办理程序。
    (三)排放检验
    检测前,检查环保标志粘贴情况,环保标志须完整、平整、牢固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
    汽油车依据《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
    柴油车依据《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
    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2-2003)进行排放检测。
    (四)审核确认
    1.依据车辆行驶证、外观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在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检验计量认证章(CMA),审核员在外观单上审核一栏签名盖人名章。交给车主有效排放检测报告单。
    2.确保外观单登记项目的完整和一致性,复检合格车辆的外观单上复核员复检签字与检测次数相对应。
    3.核对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检测限值和标志类型等内容。
    4.审核检测报告中测试温度、湿度、大气压等是否符合要求。
    5.检测车辆的过量空气系数(λ值)超过推荐值,应进行换线重新检测,复检结果仍合格的视为车辆检测合格。
    (五)特殊车辆检验要求
    1.路检处罚复检车辆
    路检处罚复检车辆指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路检中确认排放超标、开出处罚单据,自主维修后到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的车辆。车主须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进行办理,各检测机构不得对未处理排放超标处罚的车辆进行定期环保检验。
    检验前,检测机构要对超标车辆的处罚情况进行确认,超标车辆必须出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已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与车辆维修凭证(《维修竣工单》、修车发票等)一并(复印)存档。交给车主排放检测报告单。
    2.遥感检测超标复查车辆
    对遥感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工况排放检测要求的车辆,检测场要认真核查车辆,只检测1次,检测结果报告单加盖计量认证印章后交给车主,收取《机动车排放检测超标告知书》,与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一并存档,排放检测合格车辆免收检测费。
    3.出租汽车
    集中检验出租车的检测机构须提前一天向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管理站和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机动车中心”)报告。承担出租车定期年检工作的单位,由各检测机构外观人员认真检查排放控制系统,核对真伪后,对使用无标号净化器的车辆用打号机在净化器的前端正下方打印上车辆牌号、打印日期、检测机构简称(车牌号、日期和检测机构简称可分为两排);已打过号的只需打印场名和日期;某些出租车车型净化装置由于安装位置不易打号,要在不影响安全的位置打号。没有打号的车辆不得上线检测,以杜绝租借机外净化器的现象。外观单上注明检查时间,并注明净化器已打号,超过一小时上线检测的车辆重新检查净化装置。
    承担出租车定期检验的检测机构要将打号情况拍照存档。要求每辆出租车在检测前打号,并拍照存档。存档包括3张照片:净化装置打刻内容照片(检测场名称、车牌号码和检测日期)、车辆底盘全景照片和车辆前部整体照片(能清晰看到车牌号码)。档案内容按照以下文件夹路径存储:检测月份——所属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车牌号码和检测日期——3张照片。
    注:每辆出租车独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该出租车车牌号码及检测日期。
    例:XX检测场七月——XX出租车有限公司——京BHXXXX(20120730)——3张照片。
    4.治理改造车
    (1)汽油车黄改绿流程
    检查行驶证,确认车辆是否符合改造条件,外观合格后,外观员在改造单及发票上签字盖人名章,在净化器上打号(参照出租车环保审核流程),然后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首检使用Ⅲ类限值,年度检验使用Ⅱ类限值。检测机构须留存外观单、改造单、发票复印件、检测报告单。
    (2)柴油车黄改绿流程
    ①资格审查:车主应提交治理改造单位的产品安装单。检测机构要根据机动车中心下发的《已签订治理合同柴油车名录》与产品安装单核对,凡不在名录中的车辆,不得进行检验与换标工作。
    ②外观检查:外观员在发动机高转速下目测检查车辆排气系统工作情况,核对安装单上车牌号、车架号、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与实车上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外观检查合格后,外观员收取《柴油车改造治理安装单》(环保留存联),并在其右上角签字确认。
    ③录入车辆信息,发放环保标志。
    ④做好柴油车治理改造的登记、汇总、上报工作,定期上报机动车中心。省际客运、旅游、渣土、客运车辆给车主1份检测报告单,用于办理营运证。
    5.黄标车
    黄标车检测机构设立1-2条性能稳定的检测线专门进行黄标车检验,并上报机动车中心备案。
    6.外埠车辆在京检验
    外观检查——填写外观单——录入车辆信息——检验员对车辆进行复核——上线检测尾气——打印检测报告单。
    外埠委托车辆在京检验不发放环保标志,只向车主提供1份检测报告单。

五、检测设备

(一)简易工况检测设备使用条件
    1.检测设备必须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并能准确及时接受车辆基本信息、检测和标定限值、检测方法、检测许可信息、运行/锁止指令及其他信息指令,及时完整准确的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数据、过程数据及其他系统需要上传的数据,接受网络监控。
    2.气象站应安装于检测车间内、操作间外,避免阳光直射和冷热源干扰,以测量真实环境数据,按标准要求修正检测数据。
    3.分析仪不得连接与检测无关的物品。必须确保分析仪和机柜封闭完整,并由专职的检测设备管理员开启维护,维护完成恢复封闭状态后方可进行车辆检测,维护过程中严禁检测车辆。
    4.检测设备配置的计算机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界联网及从事环保检验以外的工作。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必要的杀毒软件、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连接所必要的软件外,严禁安装其他软件,禁止随意复制或非法修改计算机内的各种资料、配置。
    5.每条检测设备间要隔离并封闭,车辆检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进入设备间。
    6.取样系统要求具有与排气系统固定功能,不得使用其他辅助固定方式。
    (二)简易工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1.每天检测前做泄漏检查,进行更换滤芯或其他可能导致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的操作后,必须对检测设备再次进行泄漏检查。
    2.检查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的比对情况,保证设备的一致性。每天将比对实验检测报告单归档。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线必须立即停用检修。
    3.检测设备要建立运行和维护记录,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记录,分析仪更新传感器后必须登记号码。
    4.简易工况测功机每七天做负荷准确度试验,并将试验数据存档。
    (三)日常管理要求
    双怠速、自由加速、摩托车检测等设备必须每日检测前进行检测设备自标、按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新增设备需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联网。

六、环保标志

(一)基本要求
    1.检测机构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送达机动车环保标志。
    2.检测机构要做好环保标志的申领、保管、发放、统计等管理工作,主管场长负总责。环保标志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妥善保管并建立标志领取、发放、作废台账。
    3.环保标志领取实行每月计划申报和定额发放制度,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制定环保标志领取计划,按规定时间报机动车中心审批和领取环保标志。需补领环保标志的,应当填写《环保标志补领申请表》。
    4.检测机构定期发送电子邮件至机动车中心报送环保标志统计数据,包括:《环保标志领取计划表》、《环保标志发放情况统计表》、《环保标志错、缺、作废统计表》,原件需盖检测机构印章,并随领取环保标志时报送机动车中心。
    5.环保标志应由各场的标志管理员负责领取并报机动车中心备案,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6.检测机构应督促、指导车主有效粘贴环保标志,未正确粘贴环保标志车辆禁止上线检测(未纳入标志管理车辆除外)。
    7.存放环境要符合防潮、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虫蛀的要求,不得出现丢失、损毁等现象。
    8.检测机构应分类建立环保标志领取和发放登记台账,管理规范,日清月结,登记清楚,账物相符,各类账表须存档四年以上。
    9.新车、在用车应分号段分别发放环保标志,不得断号、缺号、跳号、乱号。
    10.错印、漏印或其他作废环保标志应当填写《环保标志错、缺、作废统计表》,报2.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直接补办,超过检测有效期车辆同在用车检验流程。
    11.补领环保标志须当场粘贴在车辆指定位置。
    12.将《标志补领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等材料一并存档。

七、检测档案

(一)各检测机构必须安排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设置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应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的各项要求,且干净整洁。
    (二)每日将检测档案按核发标志种类、顺序装订成册,档案资料要齐全,封面标识清晰,易于查阅。在用车目录至少包括:日期、车牌号、车辆型号、车架号、标志号等。新车目录至少包括: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标志号等,补标档案单独装订存档。上述纸质档案需留存4年以上,电子档案应保存15年以上。
    (三)保持档案的清洁与完整,不得在档案上涂改、污损,如果外观单等有涂改须加盖检验人员印章确认。
    (四)抽检报告单、比对实验报告单、设备运行记录(含日常标定)、维修记录、人员档案、监控设施日常检查记录等按档案要求存档管理,保存2年以上,电子档案应保存15年以上。

八、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要求

检测机构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包括: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环保标志读写器、检测设备状态监测装置、车辆及检测数据采集软件、网络传输设施,以及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在检测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一)检测机构须设专人(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对监控设施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黑盒子、摄像头、天线等监控设施的工作状态。
    (二)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职责
    1.保障监控设施规范操作,安全运行。
    2.每天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温度、湿度,保证监控设施在其使用说明要求环境下运行;定期清洁监控设施及监控设施安放场地,保证监控设施运行环境清洁卫生。
    3.每天检查监控设施硬件线路连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线路连接通畅。
    4.每天随检测时间正常开启监控设施。监控设施开启后,检查监控设施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包括:视频服务器、各摄像头、检测机构服务器、黑盒子、设备间报警传感器、读写天线、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系统中各计算机、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网络连接等。不正常的及时调整。检查系统软件是否正常,各人员账户是否有效。
    5.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应记录故障现象并立即向机动车中心报告。故障排除后要填写记录,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非人为故障影响整体检验业务时,检测机构须向机动车中心书面申请应急处理,确保正常检验。
    6.视频设备必须保证图像清晰,位置合理,监控图像及录像中车辆牌照、检测线编号、检测设备等需明显醒目,每次检测的监控图像必须完整准确上传。
    7.监控设施停用或拆卸的,检测机构须及时报告机动车中心并做好设备管理工作,再次投入使用时,须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合格。
    (三)管理内容
    1.操作管理
    按操作人员权限分配账户,操作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系统,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严禁交叉使用。
    2.维护管理
    检测机构是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主体,负责监控设施的维护管理。监控设施须符合系统要求的基本参数,不符合系统要求的监控设施及相关的检测设备将停止使用。
    3.安全管理
    (1)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严禁安装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未经批准,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设备不得与其他设备、网络连接。
    (2)每月定期对专用计算机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做好系统程序及数据备份工作,防止灾难情况发生。
    (3)禁止泄露系统配置信息和相关参数;严禁外泄车主信息。
    (4)禁止恶意攻击、干扰系统正常运行的各类行为。
    (5)做好设施的清点保管工作,防止失窃或人为损坏。
    (四)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联网要求
    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监控设施购置及建设由检测机构自行解决;检测机构自购监控设施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新增检测机构(检测线)必须安装配套的视频服务器、摄像头、检测机构端服务器、黑盒子、设备间报警传感器、读写天线及读写器、无线网天线、PDA、标志初始化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光纤调制解调器、环保标志打印机、网络连接线缆等监控设施,正确接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并运行。经机动车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
    2.视频服务器和摄像头。根据各检测机构检测线数量不同,视频服务器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视频压缩卡及视频软件。视频录像和拍照支持高清格式,摄像头为带360度云台的网络摄像机,安装位置合理,可清晰看到检测车辆的外观、检测线编号、检测设备等。
    3.检测机构服务器。不低于以下配置:CPU主频2.0GHz,核心架构为四核;内存存储4GB;硬盘存储1TB;网卡为千兆独立网卡;配备显示套件。
    4.黑盒子。黑盒子必须与设备匹配,必须实时正确获取分析仪(烟度计)、测功机在检测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数据并上传。
    5.读写器和读写天线。必须正确控制天线读写环保标志,读写距离大于等于8米。除覆盖金属膜车辆外,天线读写成功率需达到要求。
    6.台式读写器和环保标志打印机。正确完整对环保标志初始化和打印。
    7.连接网线及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连接设备。每条检测线至少需要四条网线,分别连接EIS、监测设备、RFID读卡器设备,另外一条备用;采用超五类双绞线;水晶头必须质量好,耐久可靠。
    交换机端口数量可保障场内所有需连接I/M网络设备使用,路由器设置正确,确保场内设备与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网络连接正常。

九、自保机制

(一)检测机构内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验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二)检测机构内应建立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制定管理文件详细说明。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机动车排放检验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三)建立完善检测机构场长负总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和操作人员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检验工作问责制度,对责任对象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加强责任追究。
    (四)明确建立检测机构内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尾气主管场长、尾气负责人、审核员、标志管理员、外观员、排放检验员、检测设备管理员、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管理员等,并将岗位职责上墙公示。
    (五)建立自我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倒查、互查机制。利用视频等手段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保证各岗位按工作标准规定进行。
    (六)建立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检测安全。
    (七)制定切实可行的因搬迁或其他原因停业时的处置方案,保障检测设备、监控设施安全。
    (八)遇紧急事件,如停业、停线等情况,工作人员不得放假休息,防止因停业停工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期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自查、整改、培训工作,同时完成整改报告上报机动车中心。
    (九)建立完善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
    (十)检测机构每半年对工作进行总结、自我评估,并将总结、自查评估报告上报机动车中心。
    附件:1.新车审核流程图
    2.新车环保外观检查登记表
    3.在用车检验流程图
    4.北京市机动车检验记录单

附件1

新车审核流程图

附件2

新车环保外观检查登记表

附件3

在用车检验流程图

附件4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一)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二)

备注:环保外观检查在合格项画“√”;不合格对应项画“×”。安检外观检查在不合格对应项画“×”,判定栏中数字为相应的安检不合格项。带项为否决项,有任一否决项不合格,安检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建议维护项多于6项,安检检验为不合格。VIN和出厂日期新车检验时必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