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杭财企〔2015〕5号
颁布单位: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4〕15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国家和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市财政补助金额。
    2.根据国家批复同意的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数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或销售机构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将推广计划报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
    以上条款请与《办法》一并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