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黔府函〔2014〕132号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遵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遵义机场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有关事宜的请示》(遵府呈〔2014〕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遵义机场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新舟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44年6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
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收费工作由遵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单位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亮证收费。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