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南环字〔2014〕191号 |
颁布单位: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983号)要求,南宁市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对全市(含6县6城区)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南宁市(含6县6城区)注册登记的所有在用汽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农用机动车和摩托车等。
二、实施时间
2014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从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公交、出租、公路和旅游等客运车辆除外),车主可以按照环保标志首发程序凭以下材料到南宁市任何一个环保标志核发站点进行免检申领。
1. 行驶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
2.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车主需到银行进行复印;
3.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供查验);
4.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5. 单位车辆需提供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6. 企业车辆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已申领过环保标志的车辆(公交、出租、公路和旅游等客运车辆除外),环保标志已过期的,或还有3个月到期,或已丢失的,车主可按照换发和补发程序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到南宁市任何一个环保标志核发站点进行免检换发和补发。
(三)公交、出租、公路和旅游等客运车辆按照出省车辆环保标志申领程序到狮山和大沙田环保检测站进行尾气环保检验合格后,方可申领环保标志。狮山和大沙田环保检测站可根据自身检测能力采取预约的方式进行业务受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五)环保标志原件车主随车携带,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侧,路上备查。
四、申领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业务办理秩序,各环保标志核发站点将采取限号加预留资料的方式进行业务办理,即各站点根据自身业务办理能力每天发放一定数量的排队号码,未能及时领到排队号码的车主可采取预留资料并在30个工作日后再来领标的方式进行业务办理。
(二)2014年8月1日起,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同步开放网上申领、单位团办和团体预约上门办理业务。
(三)通过预留资料和网上申领方式办理的可在各环保标志核发站点优先领取环保标志。
(四)免检申领环保标志无需开车到现场进行查验,车主可携带所需资料到就近的环保标志核发站点办理即可。
五、新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汽车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宁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站点信息详见下表,环保标志办理及尾气环保检验相关业务流程可登录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查询,网址: http://www.nnhb.gov.cn,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0771-2620595、2623351。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