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浙交办〔2013〕48号
颁布单位:浙江省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厅运字〔201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力度。各地要在车站、码头、旅客集散等场所悬挂大型横幅、标语,对打击无证营运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台、报纸、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确保打击无证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总结近年来打击非法营运的经验,继续发挥地方政府领导、多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地方政府领导、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开展联合执法。
    三、要突出重点,深入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开展打击无证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重点打击对象。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黑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在摸清黑车的主要经营区域、驾驶员身份、车辆特征等的基础上,重点整治出租汽车驾驶员突出反映的问题。一是要研究“黑车”的规律,重点打击机场、车站、码头、旅客集散场所、宾馆、商品贸易市场、景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二是重点打击相对固定区域定线经营的,与正常出租汽车、班线客车争抢客源的“黑车”;三是对规模较大、情节严重的“黑车”团伙开展专项打击活动。
    四、要标本兼治,改善城市居民出行环境。要根据省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的要求,加快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运力投入,增加公共交通线网覆盖,全面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扫除“黑车”生存空间。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