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年产30万台EA系列发动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苏环审〔2014〕70号
颁布单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万台EA系列发动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预审意见(溧环预审〔2014〕2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西区异地扩建EA系列发动机生产线项目。项目的开工建设尚需按规定办理核准等有关手续。
  二、同意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内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溧水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厂集中处理。西区污水厂及其配套的污水管网建成投用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锅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有机溶剂、漆渣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不小于400m3事故废水收集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联合厂房界外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本项目试生产前,须完成现有项目粉尘收集处理的改造工作。完成 “以新带老”措施,作为本项目试生产前置条件,并列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0.672吨,氮氧化物≤0.096吨,烟尘≤0.1472吨,非甲烷总烃≤0.14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排放量≤184272吨,COD≤72.08吨,氨氮(生活)≤0.541吨,总磷(生活)≤0.054吨,SS≤28.18吨,石油类≤2.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含磷清洗剂,排放氮磷废水;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南京市、溧水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