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宁环办发 〔2011〕78 号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33号)要求,我厅决定于2011年4月至6月在全区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区环保部门对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规范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督促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切实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水平,努力遏制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构技术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对全区所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环保管理情况和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环保监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重点为:检验机构委托情况;检验机构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人员技术水平;环保部门监管情况。检查整治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检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
时间:2011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1.各检验机构按照检查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2010年年度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2)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我厅。
2.各地级市环保局对本地区监督管理情况(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本地区机动车环保监管情况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3)报送我厅。
(二)排查整治阶段
时间:2011年4月21日至5月13日
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我厅对全区17家检验机构的22个站点进行逐一排查,同时对各地级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治,并形成检查整治工作报告。
(三)总结阶段
时间:2011年5月14日至5月30日
自治区环保厅汇总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将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市环保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此次检查整治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按时完成整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厅将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机制。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联系人:污染防治处 罗莉
联系电话:0951-5160961(传真)
电子邮箱:168504717@qq.com
附件:
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检验机构)
3.报告大纲(地级市环保局)
4.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