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定政办发[2011] 185 号 |
颁布单位:定西市人民政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定西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 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0]97 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
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呈逐年高速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机动车保有量2006 年为50416 辆、2007 年为61822 辆、2008 年为72849 辆、2009 年为92253 辆、2010年为117690 辆。“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率为26.69%。据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调查,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2006 年为12685.76 吨、2010 年为15027.48 吨,分别占全市空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86.11%、91.26%。同时,机动车尾气中含有固体悬浮微粒、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铅及硫氧化合物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全市空气环境质量和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把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作为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是全市“十二五”期间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也是全市“十二五”期间顺利完成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主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加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以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具体目标
1.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鼓励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第Ⅱ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国Ⅱ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机动车。安定区、陇西县、临洮县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2012 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我市车辆,市公安局车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市公安局车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把关,严格监管。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定期检测。
机动车排气检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 号)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7]89 号)规定的车辆检验期限进行。逐步淘汰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烟度法,从2012 年1 月1 日起,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
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市公安局车管部门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
过年审。
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甘肃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可实行社会化服务。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省环保厅的委托,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加强检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规范污染治理,控制污染物排放。
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市、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进行跟踪监管。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市、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和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的管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7 号)和《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 年第6 号)的要求获得所在地市、县区交通局的经营许可和市环保局备案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机动车燃气汽车改装的企业必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甘政办发[2008]65 号)的
要求获得省经委的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
(四)加强环保监管,提高环保达标水平。
1.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环保分类标志,市、县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排气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经所有者申请,由市环保局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7]89 号)的规定,核发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证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证)。环保标志到期后,机动车所有者必须重新申请核发。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环保标志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积极实施“油改气”工程,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3.加强维修后机动车和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
市、县区环保局、公安局和交通局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维修后机动车和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拆除、闲置、擅自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五)构建信息平台,建立监管网络体系。
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市、县区环保局、公安局和交通局要密切配合,督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或省环保厅委托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与环保部门的“环保专网”联网,加快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尽快形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市环保局定期发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六)成立专门机构,加强排气污染治理。
成立定西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治理站,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及治理工作。建设标准按照A 类检测机构规划,现阶段主要依托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申请省环保厅审查并予以委托后利用现有的汽车尾气检测设备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大投入,在临洮县先行试点建设环保检测线的基础上,逐步在有关县区建设环保检测线,购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水平,做到高效、便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住建、工信、财政、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定西市机动车排气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和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市、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将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环保检测线建设和现有检测设备升级改造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并逐年增加,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监管水平。要选调充实专业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队伍。完善和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执法监管责任,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共管合力。
切实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既各负其责,又互相配合,形成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一方面,坚持高标准、快节奏,把每项工作做实做好,确保全方位无缝隙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短期内实现明显改观。另一方面,必须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一整套污染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人居环境。
(四)加大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