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昆明市公安局第1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和昆明市公安局联合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昆明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机动车是指在昆明辖区内行驶的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省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本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省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    测合格的,可向本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第三条  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限行步骤: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东风东路(一环内路段)和东风西路、金碧路、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一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2015年7月1日起,每日7:00-21:00,二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第六条军车和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十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第七条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为限行管理的教育警示期,对此期间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暂不予以处罚。教育警示期结束后,违规进入限行区域内的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