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衡环 [2014] 4号 |
颁布单位: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衡水市公安局 |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改善衡水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61号)以及省环保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冀环测[2011]311号)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作如下通告:
一、申请转入衡水市的外地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现阶段执行排放标准,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车型,或属于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经法院依法处理至我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免费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同时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未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后,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经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不核发任何环保标志。
四、河北省环保厅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负责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并对核发环保标志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号)、初次登记日期、燃料种类、检测报告编号、检测日期、检测方法等相关信息做好记录。
河北省环保厅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我市共有8家,分别为: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昌明检测站,地点位于衡水市昌明大街518号,联系电话13131866197。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冀州检测站,地点位于冀州市滨湖东路车辆管理所院内,联系电话15933187238。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州检测站,地点位于深州市307国道与深磨路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北,联系电话13102795345。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阜城检测站,地点位于阜城县富强大街8号,联系电话15130873500。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正检测站,地点位于衡水市106国道苏正检查站,联系电话13131866197。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故城检测站,地点位于故城县邢德路与京杭大街交叉口,联系电话2280331。
河北博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饶阳检测站,地点位于饶阳县人民西路2号,联系电话13131866197。
武强县安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地点位于武强县武强镇欧庄村东,联系电话3962939。
五、对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机动车辆检验手续,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辆检验手续。
六、自2012年8月1日起,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外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衡水市区(京大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区域)的所有城市道路行驶。
七、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在用的黄标车按照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到2015年底,在用黄标车全部淘汰完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