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政府关于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咸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市区机动车尾气治理,不断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咸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和规定时段对无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交通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每日7时至22时,在市区人民路、渭阳路主要路段(东风路以西、彩虹二路以东)限制通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上述路段全时段限制通行。
    二、自2013年10月1日起,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在主城区东风路—扶苏路以西(含东风路及扶苏路)、彩虹二路以东(含彩虹二路)、世纪大道以北(含世纪大道)、文林路以南(含文林路)的环形区域内限制通行。
    三、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不在交通限行范围之内。
    四、进入咸阳市区的外埠机动车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新登记两年以内的国产免检小型汽车所有权人可在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直接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但尚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小型汽车可在各机动车检测站经检验合格后领取。
    六、经陕西省环保厅许可的咸阳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有:兴平市天洋机动车检测站(已运行)、彬县鹏通机动车检测站(在建)、咸阳中联机动车检测站(已运行)、咸阳飞达机动车检测站(已运行)、礼泉县生荣机动车检测站(已运行)。
    七、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限行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凡违法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咸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