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六政办〔2012〕69号
颁布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皖政〔2012〕2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全面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对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外地机动车转入我市的,应当符合我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转入。
    (四)外地号牌车辆应在注册登记地申请环保标志。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和淘汰报废制度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当事人对机动车环检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检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淘汰报废制度,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全部及时依法报废和注销。
    (四)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验机构的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环保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3条对其进行处罚。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检验的资质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
    (三)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可到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免费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一次。车辆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企业负责免费维修,如无法修复的维修企业应如实向车主说明并退还维修工时费。
    (五)建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化系统建设。环保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机动车信息年报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公告。
    (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初审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环保达标车型的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和机动车年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符合环保达标要求的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机动车转入登记;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工作;落实“黄标车”的淘汰和限行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规章制度,提高维修质量。
    市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基本条件、能力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实施进行认证,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根据管理权限协助省物价部门核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对环检机构检测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落实更新淘汰“老旧车”、“黄标车”的相关鼓励政策;积极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全面推广使用清洁汽柴油。
附件:1、六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2、六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六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意见》,积极推进全市“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车辆超标排放,割掉机动车“黑尾巴”,逐步淘汰运营“黄标车”,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使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得以持续改善,城市形象得到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与维修企业的建设委托工作
    1、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站、管理有序、方便车主的原则,规划全市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串联式检测站。2012年12月底,委托建成六安市首座规范化环检站,形成检测能力;2013年12月底,完成其余6座环检站的建设委托工作。    
    2、制定合理的检测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协助省物价部门及时完成机动车环检收费标准的核定。
    3、确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企业名单。2012年12月1日起,交通运管部门要结合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本着方便车主的原则,鼓励维修企业进驻环检机构进行维修治理。
    4、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工作。2012年底,建成机动车排气污染在线监控和数据传输网络,实现相关部门数据联网、共享,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1、从《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开展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托现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网点,开展新购置机动车、本市内转户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在各机动车环检机构设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完成核发软件安装、网络连接。
    3、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三)开展城区机动车“冒黑烟”专项整治
    1、开展机动车路检、抽检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在市区重点路段设置路检点,落实环保标志抽查和车辆抽检。市交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公交、客货运输公司等车辆进行上门抽检,对使用柴油发动机的重点车辆要加密抽检频次。
   2、建立由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动的“冒黑烟”车辆查处机制,不断扩大“冒黑烟”车辆社会监督力量,坚决遏制“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3、建立公交车辆更新机制,由交通部门对不达标车辆进行统计并制订年度更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实施。2012年底完成更新公交车45辆,对车辆发动机进行大修45辆。
    (四)加大高污染“黄标车”淘汰力度
    1、统筹谋划、分布实施。从2013年6月1日起,在六安市区重点区域、路段施行“黄标车”限行管制措施。具体方案由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2、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汽车更新淘汰的鼓励政策,督促“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时报废更新。从2012年起,每年淘汰报废“老旧车”、“黄标车”不少于一万辆。
    (五)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
  1、每年定期通报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市交通部门负责开展创建“绿色线路”活动,制定具体方案和奖惩措施,对媒体曝光的“冒黑烟”公交车予以处理。
  3、结合“环境日”、“无车日”等重要纪念日,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绿色出行方式、意义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出行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出发,提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开展防治,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强化责任
各负责单位、配合单位应将任务纳入本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加强调度,畅通信息
    环保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并提请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