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公安厅 |
为了加强对老旧机动车管理,防止周边区域高污染的老旧机动车辆转入我省,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0〕98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发布通告之日起,转入江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标准)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的达标车型,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不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或属于“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至江西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三、本通告自2012年11月14日起施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公安厅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