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公安局

为加强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车辆不包括二、三轮摩托车和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限制通行区域范围:东至新青年路(含),西至世纪大道(含),南至西湖路(含),北至骆马湖路(含)以内的合围区域。
    四、限制通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禁止于每日7:00至20:00期间驶入限行区域。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外埠机动车进入宿迁市区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宿迁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