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 |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二阶段限行措施。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9时、1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在长江路(省政府至南直路)、新阳路、田地街行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三、本通告适用于本地号牌(黑A号段和黑L号段)机动车,以及哈籍驾驶人驾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