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宁政发〔2012〕143号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安全、有序、和谐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并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平安出行良好环境,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突出以县(市、区)为主的属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力争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下降1.0以上;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每年下降10%以上,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2012年10月1日起,组织对全区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对重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对不按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录用驾驶员不符合规定要求、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的运输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规范运营企业经营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取消其相应资质。严禁新增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把新设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2.积极培育壮大优势运输企业。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范化、公司化经营,交通运输、公安、安监、保监等部门要重视旅客运输企业等级管理考核结果的应用, 2013年起,旅客运输企业等级管理考核结果要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建立货运企业等级考核机制,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到2014年底,每个市至少培育建成1个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加快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力争2014年建立覆盖全区、并实现国内联网的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并与企业等级管理考核相结合,成为运输企业优胜劣汰的主要依据。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运输企业可通过企业联合、行业互助等形式,设立风险共享基金,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对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和运输企业资质审核挂钩。
3.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要健全车辆和驾驶人档案,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扩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的适用范围,2013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运输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班组,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20辆车的运输企业最少要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区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达到100%,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要达到100%,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达到50%。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4.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2013年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区内所有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通行。高度重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行车管理,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凌晨2时至5时在我区境内禁止运行;对次日凌晨2时前无法到站的长途客运班线,22时后客运站要停止发车;对22时前已经发车的,要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实行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不具备接驳运输和驾驶人落地休息制度的,客运企业不得发车。客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规定。从2012年9月起,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对现有的客运班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要求,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要依法按照上限处罚,并督促客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停止运营线路、取消运营资格等处理措施。
5.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要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并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6.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根据教练场、教练车、教练员等要素,严格按照《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培训能力。提高教练员准入标准,教练员有记满6分、酒后驾驶、超速20%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教练员资格。全面推行驾校星级管理制度,每季度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硬件设施、学员管理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排名靠后的驾校采取减少考试名额、暂停考试等惩罚性措施,连续两季度考评排名未位的驾校,交通运输部门要取消培训资质;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培训能力受理驾校考试名额。
7.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快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推广应用,严格考试程序。2012年底前,五市要全部实现科目三智能考试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客、货运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要增加夜间驾驶考试。2013年底前,全区驾驶人培训考试实现智能化考试模式,并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
8. 推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2013年起,发生3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的要倒查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督部门、考试发证机关的责任。驾校没有按照《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责任事故驾驶人教学培训内容的,取消驾校培训资格,并按照行业规定对驾校负责人和教练员进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没有严格履行驾校培训质量监管职责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考试程序,违规给责任事故驾驶人发证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考试员的行政责任,有严重违规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管理。2012年底前,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实行驾驶人诚信体系,开展金、银、铜牌交通安全驾驶员评选活动。设立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凡有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或超速50%(客运车辆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货运驾驶人进入“黑名单”信息库。“黑名单”进入信息查询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进入“黑名单”的驾驶人,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受理其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申请,运输企业要解除聘用合同。交通运输、公安、安监要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输企业违规使用“黑名单”驾驶员,相关部门要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0.高速公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2012年底前,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通行高速公路未按规定安装座椅安全带的客运车辆,必须进行安装改造。对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客运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座椅安全带。公安部门要在车辆登记、检验等环节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客运站要将高速公路长途客车旅客佩戴安全带作为出站检查的内容,旅客未佩戴安全带的,禁止出站。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客车座椅安全带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驾驶人和旅客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1.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监督。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运输企业车辆安全检查,凡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要全部退出运输市场,新采购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质监、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2013年起,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不得认可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倒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12.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国家标准,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禁生产和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问题。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严格国省道平面交叉和两侧开口设置,加强国省道穿城段的综合管理,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2013年起,市、县(区)每年要完成100公里以上县级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造工程, 2013年底前标志标线、防护设施设置率要达到100%,完成情况将列入自治区对五市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14. 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部门要完成双向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城市主干道中央隔离设施,提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运行安全性。建设部门要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道路以及行人过街设施、公交港湾、公交专用车道(路)建设,减少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的互相影响。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各级政府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严防焚烧烟雾影响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杜绝在公路上铺碾农作物违法行为,严防车辆发生侧滑引发交通事故。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5.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年提高城市公交分担率、覆盖率、准点率;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1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机构、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协办、代办机动车登记、驾驶人审验、违法处理等交通管理业务。公安厅和各市、县(区)政府要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原则上2个乡镇要设置1个交警中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推广灵武市、红寺堡区做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每个村、组、社区设立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司法助理员、农机安全管理员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配齐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协助公安交管和农机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完善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扩大农村公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农机部门要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7.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2013年要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重点交通违法率每年下降5%。
18.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公安部门备案制度;落实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验,推广使用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严格校车驾驶人聘用;为所有校车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坚决杜绝校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19.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快邻近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周边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建设;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充分利用背街小巷等道路资源,施划停车泊位,每年全区建设增加50000个停车位。
20.提高道路监管信息化水平。公安部门要制订全区智能交通管理规划建设方案。在省际、市际交界处全面建成具有治安卡口、查缉布控、重大活动外围管控、交通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公路检查站。各市、县(区)要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公安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国省道、县乡道路重点路段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增加,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21.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区、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逐步推动交通事故救援专业化,建立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及时抢救伤员和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能力。公安、财政、保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五、保障措施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22.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23.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到市人民政府作检查,同时市人民政府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作检查,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4.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25.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力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
26.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7.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全国交通安全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2013年底前,县(市、区)级以上城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2场次的主题宣传活动,30%以上社区、村镇、企业、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警务室,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达50%,驾驶人培训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达100%。
28.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单位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要求各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2条,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宣传、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清真寺等“六进”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行政村、社区、中小学校、驾校、检测站、客运站、客运企业、物流场站、乡镇街道等重点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90%以上,每个乡镇每年在道路沿线建筑物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不少于200条,交通宣传覆盖率达到100%。
29.公安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教育部门要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