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甘政办发[2010]203号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关于推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全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甘政发[2009]74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全面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坚持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为主,根据实际选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创新模式;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持突出重点、推动全局、跨越发展相结合,抓好重点产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坚持科技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优化科技发展环境,合理配置科技要素,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创新能力主要指标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以上,基本建成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良性互动、运行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以上;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技术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5%以上;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7%以上。全省研究与实验发展科学家和工程师达到6.5人/万人以上;建成30个在国内同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创新团队;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20%以上,专利成果转化率达到15%,技术交易额年均增长20%;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科技对外依存度降低到30%以下。
  四、政策措施
  (一)推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1个纳税年度内,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资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对其研发和人才培养的投入能力及水平做出要求和审核,对自身没有研发投入或投入水平达不到一定要求的企业,一般不予立项支持。
  (二)推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实施。
  (三)推进企业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产业化。制定《甘肃省2010—202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凡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新产品、新技术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并经主管部门鉴定后,由省、市州财政部门按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从鉴定当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级新产品在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予拨款补贴。
  (四)加强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促进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室、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重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考评激励办法》,对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服务中心、优良等次以上的协作共用单位和仪器机组,按考核级次分别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五)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甘肃省领军人才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六)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面向企业创新人才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
  (七)引导和规范科技人才交流。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在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八)推行科技金融配套改革。加强与政府投入有效结合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入风险投资。通过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规模。积极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科技担保及保险补助、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补助等更有效的方式进行扶持。
  (九)鼓励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技术创新发展资金。
  (十)建立促进企业提高研发投入的联动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企业主管单位和相应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与支持,督促所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将作为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统计。各市州、县市区统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国家《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科技活动和创新活动的情况。
  (十二)加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的考核评价。开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情况的分析评价,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专利授权量等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大幅度增加研发投入的权重,对研究开发费用视同利润来计算考核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