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黑财经〔2009〕21号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黑龙江省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的农业工人、森工总局所属各林业局的林业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 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作业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己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 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 1300m1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市县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按补贴资金需求进度,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各行署、市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方法,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方法,报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核准后实行。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汽车摩托车下乡组织实施工作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政策建议,确保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