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沪发改价商(2009)002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改委(物价局) |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规定,现就本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6210元和5570元。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按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