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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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
| 实施日期: |
文 号:青政(2002)23号 |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省政府决定: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一所列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对已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