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津价费(2001)166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 |
市公安交管局、市客运处、各区、县物价局、工商局:
为支持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合并重组,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37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现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企业在实行“三改”过程中,经市客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持客运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时,各级工商部门要给与支持。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收取50元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
二、免收验车费和市场交易费。经批准合并重组的出租汽车企业持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盖有“三改”企业专用章的《出租汽车行车执照变更、过户通知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程序从简,由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企业车辆更名手续,不再重新验车,不收取验车费和市场交易费。
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三改”出租汽车企业在办理手续时的各种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特急 计价费〔1998〕1077号)执行,除按通知明确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外,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取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三改”出租汽车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过程中的咨询收费,也不得强行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并收费。
五、“三改”出租汽车企业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等),一律减半收费,对特困企业实行缓交或免收。
六、严禁借为企业办手续之机,向企业集资、摊派各种费用、索要赞助或搭车收费。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以上收费减免措施只适用于出租汽车企业实施“三改”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其他车辆收费问题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