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京劳社培发(2001)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政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关于培训和鉴定问题。

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凡是已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于就业准入范围内,尚未有国家标准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组织制定北京市职业标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实施。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企业和用人单位,认真作好岗位测评、人员划分和调查工作,做好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各企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为所属职工创造条件,鼓励职工参加培训和鉴定;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规定职业(工种)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主动到具备资格的职业学校、培训和鉴定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和鉴定。

四、关于宣传问题。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主管部门要以就业准入制度为重点,以《规定》的贯彻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为主要宣传内容,以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社会求职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为重点宣传对象,进行广泛宣传;职业介绍、社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窗口单位,都应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及时公告本机构所承担的服务范围。每年的11月为本市职业资格证书的宣传月,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各类报刊,设立咨询电话和组织技能展示、表演,悬挂大型条幅等形式,进行咨询服务和宣传动员。

五、关于工作的配合问题。

全面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都要用《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培训、鉴定、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相互联系沟通,要积极与公安、工商和行管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就业准入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培训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日常监察工作制度。建立以培训部门牵头,就业、职介、监察共同参与的联席会制度,形成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就业准入的实施工作。

附件: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