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 时效性: |
实施日期: | 文 号:桂办发(2003)2号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近年来,全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执行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以及少数领导干部中还存在相互攀比购买配备小汽车、借用占用外单位小汽车特别是借用占用政法机关业务用车、外事接待部门接待用车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购置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增收节支会议的有关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管理,解决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重申和提出如下规定。
一、全区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或工作人员的公务用轿车配备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即:省部级干部以外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含25万元)以内的轿车。购买配备其他小汽车(包括19座以下的旅行车、越野车、多功能车,下同)的价格控制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内,原则上不准购买配备价格40万元以上的其他小汽车。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配备小汽车必须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批,凭小汽车定编证购买配备使用小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小汽车定编证办理入户手续;交通管理部门凭小汽车定编证征收各种交通规费。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和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小汽车定编管理。
三、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禁止用贷款、集资款和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社会保障资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凡欠发工资的市、地、县(市、区)和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原配备使用的汽车,没到报废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以避免浪费,节约财政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
四、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借用、占用企业、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小汽车;不准借用、占用外事、接待部门的外事、接待用车;不准借用占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和部队的车辆;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凡有上述情况的必须认真清理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五、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同时,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并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