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88年1月6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维修管理职责”。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交通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删去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