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车辆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交通警察指挥管理的。”
  2、删去第五十五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四项。
  删去第五十六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九项。
  删去第五十七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三项。
  3、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警告或处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