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黔府发(1997)36号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的精神和《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的分工原则,现就我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下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规划布局、审批、年审。

(三)制定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和教学大纲、技术标准,编写统一教材,监督检查培训质量(在制定驾校技术标准时,涉及到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

(四)负责对教员资格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教员准教证。

(五)负责对培训合格的学员发给《贵州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

(六)负责对教练车核发专用于教练的道路运输证。

(七)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汽车(摩托车)培训学校(班)的收费标准和对培训过程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申办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业户,必须具备设备、场地、教员、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开业条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开业条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真进行审查,合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发给《贵州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业户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培训。

四、申办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参加机动车学校或培训班学习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和期限,经培训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放驾驶证。

五、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实行社会化,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国阅〔1993〕204号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培训业户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六、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户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教学大纲、技术标准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按《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1996年11号部令中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七、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开办的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班)应及时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重新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八、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协同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公安、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