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穗府(1993)42号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保税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广州保税区内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广州保税区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税区人员、车辆的进出管理。

第四条 凡已在我国各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境签证手续的外国人,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护照和各类签证通行。

第五条 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应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本市入出境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第六条 凡已在我国各进出境管理机关办理入出境手续的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之一即可通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定居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第七条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的,凭下列有效证件通行:

(一)从事商业或其他业务活动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

(二)在保税区内工作的人员持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通行证》;

(三)持有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人员凭有效护照通行。

第八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机动车辆,凭保税区管委会核发的《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及有效车辆牌照、行驶证通行。

第九条 除保税区内的职工和执勤人员的非机动车辆外,其他非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保税区。

第十条 《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长期进出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进出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广州保税区进出许可证》、《广州保税区通行证》、《广州保税区车辆通行证》由保税区管委会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和车辆不得损坏或翻越保税区和非保税区之间的隔离设施;不得擅自携带、载运保税区内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四条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税区内居留或住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收缴证件、警告、罚款一百元至两千元;违反海关管理法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广州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启用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