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厅对擅改营运车辆行为认定和处罚新标准出台
颁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文 号:
颁布单位:山东省交通厅

为有力打击擅自改装营业性运输车辆行为,促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开展,日前,省交通厅对擅自改装营业性车辆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出台了新标准。

一、对已取得国家有关机构核发有效证件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1、改变车辆的原车型(厢式改罐式、冷藏车,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普通货车改自卸车等);2、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包括发动机、车架、驾驶室、燃料种类等);3、货运车辆增加轴数或增加轮胎数;4、车厢(含车架)长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30厘米以上,宽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10厘米以上,高度超过有关证件记录20厘米以上。

二、对擅自改装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司机朋友可要看仔细了,千万不要违规操作,既不安全又要受罚。